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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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25號債權人 范守忠 上列債權人范守忠聲請對債務人川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SDA0000
000、SDA0000000)發票人係嘗先工程有限公司,非川誠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公司登記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程式顯不合法,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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