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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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 陳明源 被告 李堯輝
李榮泉 陳栯泓 即立錡輪胎行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伍佰陸拾壹萬參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1100元/㎡*占用面積823.6㎡=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柒仟肆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