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55號原告 薛榮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平平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