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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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30號上訴人 林聰德 上列上訴人與 吳美芬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繳納應徵收之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而此項不合法,係屬可以補正之事項,且應由本院命其補正,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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