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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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選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宗南因108年選字第2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涉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蔡子琪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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