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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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05號聲請人 郭盈樺 (即 郭昱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