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514號
原 告 成功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玉佩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349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2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