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調字第168號聲 請 人 戴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煜騰 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