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О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丁○○
丙○○乙○○甲○○選任辯護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張清富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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