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83號聲請人甲○○(即日商來迪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日商來迪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來迪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日商來迪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來迪克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之清算程序已經完結,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送總公司董事會承認後,向本院聲報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日商來迪克公司日本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等各一份為證。
三、查來迪克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清算完結,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246號聲報清算人事件、96年度司字第81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聲請指定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桃園市○○路○○○號7樓之1)為來迪克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