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4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20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甲○○尚無犯罪科刑執行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足憑;詎其竟不知謹慎勤勉,與其犯罪之動機、犯罪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皮夾一個,內有現款新台幣2500元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金融卡及悠遊卡等證件,及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於96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嗣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令公布,依同條例第16條規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查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後,所犯竊盜罪,自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不予以減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