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葉調解委員 木井
調解委員 莊調解委員 瑞騰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簡字第32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柏駿
書記官 胡旭玫
調解委員 丙○○
調解委員 乙○○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丁○○
聲請人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相對人 甲○○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就本件承攬工程契約(即門牌號碼花蓮縣○○鄉○
○路○○○巷○○弄○○號房屋一至三樓之裝潢工程)之相關權利
、義務均不再向對造主張。
二、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胡旭玫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