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30號原告 黃秋玲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陳豪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憬悅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11元(包括:薪資12,000元、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30,667元、資遣費47,167元、超價獎金2,918,000元、銷售獎金109,447元及提撥勞退金2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退金合計118,36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372元(計算式:32,185-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