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孝儀具保人吳武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沒入保證金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武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吳武勝因被告陳孝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吳武勝於民國107年7月2日繳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執行傳票至被告位在「桃園市○○區○○里○○鄰○○路○○○巷○弄○○號」之住所通知到案執行,經被告本人收受執行傳票後,仍未按期到案執行,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將上開執行傳票送達具保人位在「澎湖縣○○鄉○○村○○00號之5」之戶籍地,及位在「桃園市○○區○○○街○○號4樓B室」之居所地,戶籍地部分由具保人之母親 蔡春蘭 收受,居所地部分因未獲會晤具保人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於108年7月2日,將執行傳票寄存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為寄存送達,惟屆期具保人亦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開住所執行拘提,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字第9031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資料在卷可憑。而被告目前並未在監在押等情,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附卷為憑,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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