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 林裕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庚學校財團法人長庚科技大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原告,為維護法律上之利益,故請求交付該訴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5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原告,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然觀諸聲請人之聲請狀,並未敘明聲請交付該訴訟事件於該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用途,亦無提出任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具有必要性之具體情事,且聲請人如閱覽該訴訟事件於該日之言詞辯論期日筆錄,亦足以瞭解該訴訟事件於該日之訴訟過程,而得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