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3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2月25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分別裁定自97年5月25日、7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被告亦因本案業經本院於97年7月8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在案。是認被告據以要求本院能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顯屬無據,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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