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57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博通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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