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王勝進 債務人 李沛蓉 即麒鍇美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593號編號尚欠金額(新臺幣)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00121,500元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6.41%自民國112年1月16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2446,500元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14日止6.16%無民國111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6.29%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41%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15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