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8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務人 黄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95,6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0588號編號本金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001796,367元111年11月11日5.88%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2755,644元111年11月11日2.28%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0031,355,227元111年11月11日2.28%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004888,369元111年11月10日5.45%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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