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05號聲請人甲○○
號2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50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王清海 │第一商業銀行大稻埕│10,000元│VA0000000│94年5月31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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