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東森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1年度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豐圃┌───────────────────────────────────────────────────┐│支票附表:91年度催字第8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天良國際企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樟樹灣│856,800元│GC0000000│91年1月31日│││限公司 紀敏忠 │分行││││├─┼─────────┼─────────┼─────────┼─────────┼─────────┤│2│天良國際企業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700,000元│FA00000000│91年2月28日│││限公司紀敏忠│行││││├─┼─────────┼─────────┼─────────┼─────────┼─────────┤│3│天良國際企業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849,800元│FA00000000│91年2月28日│││限公司紀敏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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