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桃簡字第103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2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述上訴之程式,並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