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4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志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 郭政錩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蔡孟珊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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