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7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A○1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A○2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1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瑜娟法官胡宏文法官蔡孟珊法官林玉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