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補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補字第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秋香陳宗凱劉麗華 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63,092(下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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