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字第19號
原告西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觀玉
被告富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徵原 (即清算人)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