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吳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廖千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37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告 吳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