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99號
原告 賴揚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裕翔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76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200,000-30,000=170,000元;
㈡利息:111年6月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月23日止共1年235日。本金170,000元×(1+235/365)×年息6%=16,767.1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186,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