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8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張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美芳於92年12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465,43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號││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94年4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百分之20││││1│29,929元├───────────────┼─────────┤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2│79,529元│105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5│無│無│├─┼────────┼───────────────┼─────────┼──────────┼───────────┤│3│88,318元│10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2.99│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