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調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調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五人行使權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
     納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補正相對人乙○○等五人之姓名及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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