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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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392號
上 訴 人 駿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5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水樓台住戶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