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號上訴人東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康樂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東家創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0號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仟柒佰伍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徐福晉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