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77號
原 告 陳宜欣
原告與被告 林美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最新之
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