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89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李文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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