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應以「新臺幣220,451」元為利息計算基準之原因事實文件(如:還款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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