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應以「新臺幣220,451」元為利息計算基準之原因事實文件(如:還款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12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文正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應以「新臺幣220,451」元為利息計算基準之原因事實文件(如:還款明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