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上訴人臺中市○○區○○

法定代理人 許貴芳

訴訟代理人 許貿棠

林盟浤

蕭文濱 律師

參加人 趙勤榮

被上訴人 廖美卿

訴訟代理人 蔣瑞榮

劉喜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張瑞蘭

                法 官王銘

                法 官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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