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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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告 黃偉誠

花瑾瑤

被告 黃品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

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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