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黃偉誠 花瑾瑤 被告 黃品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