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凱莉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雖具提出上訴聲明,然上訴聲明「
二、前項廢棄部分,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婚後剩餘財產予以計算後,將差額之二分之一給付上訴人暨請求准許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惟該上訴聲明並未具體表明數額,至本院無從計算應徵之上訴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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