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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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家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簡更(一)字第1號抗告人 林彰泰 相對人 林義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104年度家簡更㈠字第1號追加為原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亦已明訂,且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家簡更㈠字第1號於民國105年1月15日所為之裁定,係於105年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於105年2月15日始向本院提起抗告,顯已逾抗告10日不變期間,則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微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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