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伍佰玖拾玖元,其中⑴新台幣柒拾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⑵新台幣壹佰玖拾玖萬叁仟伍佰玖拾玖元,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緣借款人 廖威政 (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死亡)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以坐落台中市○○區○○路○○○巷○○號十五樓等房屋及其基地為擔保,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⑴一百三十萬元,⑵二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一0八年七月十三日止,自借款日分二四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本金平均攤還,按餘額計息,⑴約定按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加一.六四碼(每碼百分之0點二五)後之利息(當時為百分之七點九,按月計付息),⑵係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加六點七二碼,計為年利率為百分七點0三計息,嗣後隨郵局一年期定期儲蓄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機重調整,均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均約明如有一期本息未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查借款人廖威政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死亡,被告丙○○、丁○○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本件借款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嗣經原告代辦繼承事宜,提出拍賣前揭擔保品後,尚有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二份、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二紙、民事執行處通知附分配表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繼承系統表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本件原借款人廖威政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以坐落台中市○○區○○路○○○巷○○號十五樓等房屋及其基地為擔保,向原告借用⑴一百三十萬元,⑵二百二十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一0八年七月十三日止,自借款日分二四0期,每期一個月,按期本金平均攤還,按餘額計息,⑴約定按基本放款利率(機動調整)加一.六四碼(每碼百分之0點二五)後之利息(當時為百分之七點九,按月計付息),⑵係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掛牌機動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加六點七二碼,計為年利率為百分七點0三計息,嗣後隨郵局一年期定期儲蓄掛牌機動利率調整而機重調整,均約定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均約明如有一期本息未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借款人廖威政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死亡,被告丙○○、丁○○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於繼承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本件借款自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起即未再繳納本息,嗣經原告代辦繼承事宜,提出拍賣前揭擔保品後,尚有如聲明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二份、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單二紙、民事執行處通知附分配表一份、戶籍謄本二份、繼承系統表一份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對於繼承之債務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一百九十九萬三千五百九十九元,其中⑴七十四萬零四百五十七元;⑵一百九十九萬三千五百九十九元,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八;⑵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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