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32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
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上
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
原告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前,對於兩造均認系爭本票債權新臺
幣20萬元已還清(惟對於還清時間尚有不同之陳述)之事實,其
本票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否有無不明確,及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
律上利益存在等法律上意見,提出準備書狀到庭(逕將繕本寄送
被告).作為本件訴訟之審酌資料。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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