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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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4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薛任智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97 年度 中簡 字第 4649 號裁定(98.01.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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