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6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64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訴訟代理 薛任智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坤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2月20日上午11時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 官 吳蕙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