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18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聯榮金屬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甲○○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3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事業負責人,其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
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聯榮金屬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事業無排放許可證,
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之罪,科罰金
新臺幣叁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水污
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3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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