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539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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