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字第895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抗告
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2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
,且已於98年1月5日送達,然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
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可憑,其抗告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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