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凱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袖芸 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被告丙○○
乙○○被告一世富麗國際有限公司
之一法定代理人 熊仁桐 被告丁○○Tam,
3室甲○○Sala,
Baln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丙○○、乙○○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二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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