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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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4392號債權人虹勝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為群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㈡敘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