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7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7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及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新臺幣37.000元與原因事實欄所載之新臺幣37,000元不符)。該裁定於99年7月2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