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特別清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70號聲請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特別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如期補繳。
二、本件聲請人乙○○、甲○○於民事聲請特別清算及臨時管理人狀第1點「...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由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以全民電通公司股東身分向鈞院聲請開始特別清算...。」,惟聲請狀內全無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署名、蓋章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名等,則聲請人應補正以何人為本件聲請特別清算之聲請人。若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並應提出其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以及於該公司持股比例為若干之相關證據。
三、請聲請人釋明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實行普通清算發生顯著障礙之原因為何,亦即該公司無法依普通清算程序清理公司現務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為證。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