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因98年度訴字第16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碧輝